其一是如果一个男子没有娶妻生子是对自己父母乃至祖先的大不敬,在当时被视为大不孝,会让自己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;其二就是古代时候女子的身份地位相较于男子地位低下,简单理解为不把女子当人看,而是视其为男子的附属品。
据汉代的史料记载,典妻制最早出现在汉朝时期。汉朝可以说是我国古代上比较强大繁荣的朝代了,此等拙劣之举依然存在,可见无论多么政治开明,国立强盛的朝代都少不了有皇帝管不到的地方,这些地方的人们只能任人鱼肉。
据汉代史书记载,当时的典妻制已经成为了贫苦人民之中不成文的规矩。当时的典妻制是有特殊要求的,那就是雇主与租客一定要是身份地位近乎平等的,并且双方也都需要是穷人,确立这样的前提之后才能进行典妻交易。
这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趋近于合理的。因为双方都是贫苦人家,了解生活不易,更了解生养孩子的艰难,所以说女子被租赁后生命是安全的,不像富贵人家视女子生命如草芥。
典妻制在当时世风日下的社会之中,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。虽然此等行为遭人诟病,但是这种办法有效的帮助贫苦人家延续了香火,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口的增长,但是,这种方式可谓是我国婚姻发展上的畸形发展。
虽然典妻制在但当时社会的底层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是这种做法相当于公然挑衅传统思想观念,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封建统治。于是,历朝历代的君王都会明令禁止出现“典妻”行为,并设立惩处制度。
虽然官方明令禁止,但是奈何人们没有办法娶妻生子,“典妻制”就衍生出了好多种,以多种形式存在。清代时期典妻制发展到了巅峰,并且随着地域的不同,典妻的规矩也就不同。
明清时期,由于国外进步思想传入中原国土,虽然仅仅之时影响到了上层人士,但是其余波也传播到了社会底层之中。据传,在乾隆年间的江浙地区,典妻双方不仅仅需要都是穷人,还需要有媒婆从中牵线,做担保,促进交易的完成。
在宁波地区,典妻双方还需要签订契约,在上面明确出典妻的时间期限和价格。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松阳区域,女子可把“典夫”带到家中,一同伺候雇主,家中的所有农活全部由“典夫”承担。直到民国时期,典妻制才逐渐消亡。
现在看来“典妻制”是一种有违人伦的方式,虽然其形式有所改变,但是万变不离其宗,都是将女子作为一种商品随意变卖,典当给他人的一种形式而已。
由此可见,典妻制度虽然存在,但是它是不合理的,终将会被历史的洪流所淹没。也由此可见,古代封建思想和传统道德观念对女子的危害可谓巨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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